某知名公司董事長包養飯局妹長達12年,對方對外宣稱為董座配偶,與男方共同出席扶輪社之活動及聚會,公然出雙入對,還將其與不知名男子所生2名子女謊稱為對方骨肉,藉此取得鉅額生活費,氣得元配一狀告上法院,求償5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小三侵權行為情節重大,應賠償20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董娘主張,被告自98年起與丈夫發展婚外情長達12年,並使男方誤認被告與不知名男子所生2名子女為其親生子女。被告原係從事飯局妹工作,竟對外宣稱是正宮,2人不僅共同出席扶輪社之活動及聚會,公然出雙入對,並有擁抱、共舞、親吻等親暱舉動,她甚至唆使男方疏遠2名親生女兒,要求賠償500萬元。
小三辯稱,自己於友人聚會上認識人夫,並誤認該場合均為未婚男女,被告自30歲起即抱定不婚主義,嗣男方於99年間主動追求被告,被告偶爾答應與其約會吃飯,雖偶有肉體關係,尚稱不上交往,且對方從未提及其已婚,被告無從得知其已婚,後來她得知真相,便立即提出分手,並告知男方其並非子女之生父。
台北地院審酌,雖然被告和人夫曾一度分手,其後仍於明知男方已婚之狀況下復合交往,直到110年10月原告發現為止,2人數年來所為親密、形同夫妻並養育被告子女之互動行為,已明顯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非社會通念所得容忍,彼等顯已嚴重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維持,判處被告應賠償200萬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CTW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