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擔任桃園市長任內涉華亞科土地弊案收賄500萬元,今年7月遭偵辦收押,震驚社會,桃園地檢署火速偵結於今(27)日起訴,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
桃園地檢署13:30召開記者會,襄閱主任檢察官康惠龍以PPT投影檔說明,起訴書近10萬字,檢方偵辦時聲請搜索10次、逕行搜索1次、調查局桃園市調處聲請搜索1次,今年7月11日在鄭文燦的施姓助理家中扣得現金87萬9590元,今年7月29日在鄭文燦台北市居所扣得大額資金678萬5000元。
據指出,678萬5000元現金是檢方搜索時鄭文燦居處時,在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2個保冷袋內裝著現鈔,此部分將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
檢方查明鄭文燦收賄犯罪事實,鴻展公司2017年9月12日解約人民幣帳戶定存129萬1651元(折合台幣592萬餘元),同年月13、14日分別領出120萬元、300萬元,另以現款80萬元湊足500萬元,於14日晚間由廖姓父子以黑色手提包攜帶,前往市長官邸交付鄭文燦。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針對量刑意見表示,審酌本案事證明確,鄭文燦卻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箴,惡性甚重,且其於收受賄賂花用近1年後,因得知廖姓被告等人遭司法監聽,始不得不返還賄款,然其竟反執此為己詭辯,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考量本件係高達500萬元犯罪所得之鉅額賄款,與邇來之審判實務相類案件刑度相較後,建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