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女子監獄戒護區通用鑰匙遺失事件引發法律爭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確定,認定女管理員劉姓員工應負責任,桃園女監的懲處決定合法有效。
事件發生於前年5月7日上午,桃園女監正舉辦母親節懇親活動。陳姓主任管理員結束值班時,在監獄停車場發現一輛機車鑰匙未拔,考慮當天出入人數眾多,擔心機車遭竊,遂拔出鑰匙交給門衛處理。陳姓主任告知門衛,該串鑰匙除了機車鑰匙外,還有一把形狀酷似獄中專用「MIWA」牌通用鑰匙的鑰匙,惟品牌明顯不同。門衛黃姓員工前往戒護區試開,結果真的能開門。
兩人都清楚通用鑰匙屬於管制品,每一把均有編號並配發予特定人員,獄方不會授權同仁仿造複製品。隨後獄方通報戒護科調查,並等待同仁認領。三天後,戒護科劉姓女管理員前往認領並坦承真相。
複製鑰匙的緣由與隱瞞過程
劉姓女管理員供稱,2022年曾有一段時間找不到通用鑰匙,為應付工作需求並避免上級發現遺失,她擅自複製了通用鑰匙。雖然之後在家中找回原本的鑰匙,但因不敢面對自己過錯,也不敢隨意丟棄複製品,就一直將其與機車鑰匙別在一起。她對此深感後悔與歉疚。
獄方對此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戒護科科長上簽呈建議記1次申誡,理由是通用鑰匙屬重要公物,複製使用且遺失將造成戒護安全隱憂。女監考績會審議認為,劉姓女管理員遺失通用鑰匙複製品,原本應比照往例記2次申誡,惟因同仁及時拾獲、未造成重大危害,最終決議申誡1次。矯正署資深官員透露,類似案例可處書面警告、申誡或記過,申誡1次並非重罰,當事人可能因擔心影響年終考績或升遷而尋求救濟。
管理員不服懲處提起訴訟
劉姓女管理員先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遭駁回,隨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欲撤銷1次申誡。她主張通用鑰匙是否可複製及相關懲處均無明文規定,懲處令僅以「處事失當」為由缺乏客觀判斷標準。她並聲稱複製鑰匙是女監同仁自行拿走,並非她本人遺失。
劉姓管理員另攻程序違法,指出考績會召開當日她須至醫院執行戒護勤務無法出席陳述,且委員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而非「無異議認可」方式。
法院判決與理由分析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經審理後駁回劉姓管理員的訴求。法院比對《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等規定,確認考績委員的票選過程應採無記名投票,但考績會處理懲處案並不受此限,可由主席詢問全體委員是否同意後,採無異議認可方式決議。當日除主席外10位委員均點頭同意申誡1次。
法院調查發現,戒護勤務於前一天排定公告,若劉姓女管理員欲當面向考績委員表達意見,可反映需調整勤務。且桃園女監主管曾詢問她是否親自列席或書面陳述,她已選擇提出陳述單。合議庭逐一駁斥劉姓管理員的主張。
遺失戒護區鑰匙複製品是否構成懲處理由?法院認同桃園女監的立場,認為監獄人員複製或遺失戒護區通用鑰匙,可能讓未經檢查者、非監獄人員或經准予進入戒護區的人員出入戒護區,並造成危險及違禁物品流入受刑人活動處所的潛在風險。
判決指出,劉姓管理員最初發現通用鑰匙遺失時,應立即向上反映卻隱匿不報,反而自行複製,之後又遺失被他人撿獲,未善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並造成戒護風險。桃園女監依據違失情節記1次申誡具有正當性,符合比例原則,本案已判決確定。
桃園女子監獄隨後回應指出,戒護區通用鑰匙屬重要勤務配備,值勤人員應謹慎妥善保管。經查劉員私自複製又遺失該鑰匙,違反相關勤務規定且嚴重妨害戒護安全,爰依法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