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京華城案社會矚目,民眾黨倡議「法庭直播」,修法草案已進二讀,引發法界辯論,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律師對此評論。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等人推動《法院組織法》修法,主張將法庭審理過程納入直播,相關草案已於5月23日進入二讀程序。台北律師公會前日(7日)發表聲明,公開反對法庭直播,認為此舉恐侵害被告及證人的隱私人格權,更擔憂公平審判淪為「公共表演」,及民眾斷章取義剪輯散播造成輿論偏見式公審,損及公正審判及司法公信力。
台北律師公會指出,憲法及訴訟法所保障的公開審理,重點在於確保司法程序透明,防止黑箱作業,但公開審理並不等於無限制的法庭直播。現場旁聽屬於有限且可控的公開,若以直播方式讓審判過程無限制流向不特定大眾,將可能干涉人格權及影響公平審判,兩者本質與影響層面截然不同,不應混為一談,外國立法例亦少有採取者。
對此,本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必須沉痛指出,台北律師公會反對的理由簡直是內行欺騙外行、非常荒謬。若法庭審理過程無法在合理條件下直播,無異於讓司法改革走回頭路,不僅違背201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論之一的逐步開放法庭直播,也違背憲法法治國原則防止政府侵害被告受公開審判的訴訟權及人身自由權的保障。憲法所保障的「公開審判」本就蘊含隨著科技手段進行直播的可能性,但憲法級的法律課題,則在於當事人尤其「被告」的人權保護,即被告人身自由權及當事人的訴訟權,能否透過法庭直播而更能獲得公開審判所欲達成的公正審判目的,即程序上消極防止檢法侵害、積極保障被告訴訟人權的公正審判目的的確保。因此,公開直播與否的真正重點,在於當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是否主動主張的權利,怎會變成侵害被告的人格隱私呢?
其次,正是因為實體法庭座位有限,妨害人民旁聽參與聽審的權益,解釋上反而要直播讓想要旁聽的人都可以如願,怎會反而成為反對的理由?!又,保護證人隱私屬於技術性問題,只要設計得當,實不應構成阻礙理由。本會強調,隱私人格權在當事人訴訟權、人身自由權的保障下應該退讓,不應為了人格權或隱私保護,卻忽略司法公開審判所蘊含法治國人民監督檢調法官等政府司法權濫權的設計用意,以達成程序上保障被告受公正審判的目的。後者訴訟權及人身自由權透過直播的公開審判的憲法價值,涉及更大的公共利益,在我國司法仍未有突破性的改革之前,尤其有全世界絕無僅有的國賠法第13條保障司法官濫權偵查審判不會有國賠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封建司法現制下,法庭直播作為監督司法免於濫權或政治力干預的公開公正審判過渡方法之一,現階段實在更有放寬立法的公益價值。
至於擔心審判淪於作秀表演,本會認為我國不採陪審團制,英美陪審團制審判,由當事人主導訴訟尤其證據調查程序,才有機會發生辯護律師「表演式」審判,但我國現仍由法官職權主導一切訴訟程序,法官一句話就可以打斷發言,根本難以作秀表演!而事中或事後斷章取義式傳播可能造成的輿論審判,則屬於言論自由的另一個層次,多元社會有正面自然有反面評論,自有言論自由市場機制加以平衡,與直播根本無直接價值邏輯關係,也不能成為限制理由。此乃本會認為台北律師公會內行騙外行!
協會也指出,國內大多數法律人都贊成法律審開放直播,我國最高法院大法庭及大法官憲法法庭都已經做過直播。而國際主要民主國家早已落實法庭直播,並逐步試驗擴充以建立成熟配套。歐洲,以英國最高法院為例,自2009年成立以來,所有庭審全程網路直播,民眾可自由上網收看,並以技術手段規範直播畫面,例如避免拍攝被告與證人特寫,兼顧程序公正與隱私保障。在美國,聯邦刑事庭固然有限制,但民事多已開放之中,而美國各邦多數邦法院,包括加州、佛州、德州、紐約州等,也廣泛推動法庭直播,透過YouTube、電視台、網路平台等公開審判過程。2021年美國明尼蘇達州涉及白人警察歧視虐殺黑人犯嫌的喬治·佛洛伊德案刑事審判,就是全程同步直播,全球數百萬人得以即時關注,成為司法透明的國際範例。而歐洲的多數國家如荷蘭、義大利、西班牙等,也按照案件類型、程序性質及錄播技術擴大試驗、逐步開放之中。
本會必須慎重指出,國外經驗已經證明,透過合理技術配套,法庭直播與隱私保障可以並行不悖。台灣不應故步自封將隱私人格權的保護作為阻礙當事人訴訟權及人身自由權保障的落實,以及阻礙監督司法權運作時能在公開中公正地進行,應該勇敢踏出改革的第一步,先求有再求好。他指出,友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肯定法庭直播的原則, 認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原則可直播,恰符合民眾黨的提案法條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社會矚目案件」為限的立法條件,只是認為方法技術上直播應更慎重其事而已。亦即,本會認為應積極思考如何完善直播制度的細部執行設計,讓公開審判的程序正義、隱私與當事人被告的人權得以均衡共存。
本會呼籲,台灣司法制度應順應時代法治治國趨勢,尤其在我國司法改革至今未有原則性的重大突破下,至少在國賠法第13條尚未廢除及實現司法官有權須有責的有效究責制度改革前,推動法庭直播,作為過渡時期監督司法免於濫權或受政治力介入的措施之一,實已勢在必行,現階段務實地先求有、再求好,除能有效提升司法透明度與公信力,更能回應人民對現代法治社會司法改革的殷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