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越南女臉書指同鄉「騙錢」 遭控違反個資法二審逆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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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塗豐駿/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越籍女子與同鄉有債務糾紛,故涉嫌以越南文將對方的身分證等個資上傳到臉書,提醒同鄉對方會騙錢,地院簡易庭將她依違反個資法判決有罪,案經上訴後高分院認為女子所說內容均為事實並無犯意,判決她無罪定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檢方調查,高雄阮姓越籍女子於2020年8月間,在高雄市住處透過手機臉書用越南文發文,表示一名叫做「阿鳳」的同鄉會向越南姐妹們詐騙,提醒同鄉姐妹們不要與「阿鳳」跟會,以免,血汗錢被騙,文中還張貼對方身分證、門牌照片及生活照等個資,對方因此向阮女提告違反個資法。

阮女主張其行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但書第1項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規定而可阻卻違法。阮女被橋頭地院簡易庭依違反個資法判處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阮女不服判決上訴,地院簡易上訴庭則認定罪證不足,換檢方提起上訴要求高雄高院改判。

案經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合議庭認為,被告阮女主觀上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意圖外,貼文內容也沒有任何侮辱等不堪字眼,維持無罪判決並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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