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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台南市立委參選人王家貞獲緩刑確定,依選罷法規定緩刑期間不得參選。王女聲請假處分,請求暫列候選人名單並於判決確定前得參選,北高行今天駁回,可抗告。
王家貞因案被判緩刑確定,聲請假處分繼續參選失敗。(圖/中央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指出,中選會排定本月15日審定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在此之前,王家貞與中選會就立委選舉並無公法上法律關係產生;此外,王家貞未提出證據說明本案訴訟的勝訴可能性已達顯然、相對較高程度,因此裁定駁回假處分聲請。
裁定指出,王家貞經中國國民黨推薦,申請登記為立法委員台南市第5選舉區候選人,經台南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候選人資格。
中選會函復國民黨立院黨團,指出判斷候選人有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各款要件,是以登記期間截止時為準,候選人如於參選登記截止時,所犯為選罷法第26條第1款至第6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即具同條第9款要件,應不准予登記為候選人。
裁定指出,王家貞擔任台南市議員期間,因高報助理薪資,被依偽造文書等罪,判刑7月,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此判決於民國112年4月12日確定,緩刑期間至114年4月11日止。
王家貞為確保參政權,且中選會定於15日審議候選人名單,並公告審定結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請求中選會暫列她在候選人名單,並於訴訟判決確定前得參選。
北高行指出,除非個案情形特殊,人民並無提起預防性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不得作成對己不利處分的權利保護必要,以避免司法權過早介入行政權。
此外,依中選會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可知,中選會排定15日始召開委員會議審定選舉候選人名單,在此之前,王家貞與中選會之間就本件選舉並無公法上法律關係產生。
裁定指出,依現有事證,中選會適用選罷法第26條第9款作成選舉候選人登記資格的審定,並無違法,王家貞泛指規定違反比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但並未提出證據解釋本件訴訟的勝訴可能性,聲請假處分不符合要件,不應准許,裁定駁回,可抗告。(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