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護校羅姓女學生騎機車行經桃園市龍潭楊銅路時,因路面有6公分突起,導致羅女摔車癱瘓。二審判決桃園市養工處國賠新台幣2536萬餘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現年25歲羅女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下午騎乘機車行經龍潭區楊銅路時,因為該路段有長約140公分、高約6公分的高低落差,導致羅女重心不穩摔倒在地。
羅女當時有四肢多處擦挫傷、頭部外傷併顱內血腫、肺炎併呼吸衰竭、交通性水腦症及全身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嚴重傷害,經治療後仍終身無工作能力,且無法自理生活須專人照護,並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之人。
羅女家人主張,桃園市養護工程處為市區道路的管理養護機關,對事故路段未及時維護,也未設置任何防護措施或警告標示,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桃園市養工處主張,當天天氣晴,羅女意圖超車,才造成事故,且事故發生後,陸續有機車行經事發路段,均能安全通過,可見事故與路段有高低落差間沒有因果關係。
一、二審均不接受桃園市養工處主張,認定養工處應負賠償責任。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桃園市養工處須賠償羅女及父母2536萬8284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