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貓膩!內湖500萬搶案3被害人完成筆錄 2男配合檢察官前往士林地檢說明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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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台北市(23)日下午驚傳搶案,位於內湖區第一銀行新湖分行外,2男1女在車上有500萬現金遭4名嫌犯持辣椒水攻擊後搶走,警方獲報啟動攔截圍捕,在瑞芳台2丙線19k逮獲嫌犯並起出贓款,晚間4名嫌犯被押回內湖分局偵訊,外傳整起案件有黑吃黑或裡應外合情事,晚間9時許3名被害人完成筆錄,其中2名男子在檢察官要求之下前往地檢署「具結」,可見2人供詞有可疑之處。

被害人文男離開警局前往地檢署具結。(圖/翻攝畫面)

被害人曾男離開警局前往地檢署具結。(圖/翻攝畫面)

警方初步調查,嫌犯陳男等4人得知被害人謝女(42歲)、文男(25歲)與曾男(23歲)今日下午3時許前往南港與內湖提領大筆現金,便預謀尾隨車輛行搶,用辣椒水攻擊車上3人,搶走500萬剛領出來的現金,隨後駕車離開在瑞芳被警方攔車逮捕並起出贓款。

被害人謝女離開警局。(圖/翻攝畫面)

因案情充滿疑點,警方不排除有黑吃黑或是裡應外合等可能,故案發後警方將嫌犯4人與被害3人隔離問訊與製作筆錄,晚間9時許完成被害人謝女、文男與曾男筆錄,在檢察官要求下,文男與曾男由警方陪同前往士林地檢署「具結」,謝女則直接離開,可見2人供詞應有可疑之處。

所謂「具結」,即是明文規定刑事案件中,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的話,證人的證言不能當作證據使用,證人一旦具結,就負有真實陳述的義務,如果說謊、不實陳述,可能會觸犯偽證罪,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卻拒絕具結,法院可以處證人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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