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一名無照保母於2019年照顧3個月大女嬰,猛力搖晃頭部造成腦部受傷發展遲緩及雙眼失明,最高法院近日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7年6月徒刑定讞。

回顧此案,保母謝旻燕2019年1月起間受託照顧3個月大的女嬰,2月期間竟多次大力搖晃或以不明外力碰撞女嬰頭部,事後發現女嬰意識昏迷,緊急送醫被診斷出女嬰腦部受傷,有腦部萎縮、發展遲緩、雙眼視力減退至0.02以下,嚴重減損雙目視能等重傷害。
士林地院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罪判處謝女拘役50日,另依成年人故意重傷害兒童罪論處6年徒刑,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後改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處拘役45日、成年人故意重傷害兒童罪判處7年6月徒刑。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考量謝女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也沒有表達歉意,駁回上訴維持7年6月徒刑定讞。
民事部分,女嬰父母對謝女另提民事訴訟,向謝女求償醫療費、不能工作所得、精神慰撫金等賠償,士林地院審理後判決謝女應給付女嬰2180萬餘元、女嬰父親621萬餘元、女嬰母親600萬元共計3402萬多元,案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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