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台北報導
資深媒體人范立達2015年擔任歐銻銻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北京愛奇藝公司在台灣營運業務,遭偵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一審判決無罪,高等法院今(8)日改判刑5月。
判決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北京愛奇藝公司卻以在台設立新公司方式規避審查,由該公司高級副總裁楊鳴於2015年在台灣成立歐銻銻公司,並由范立達出任登記負責人,共同掌理公司業務,經濟部投審會懷疑歐銻銻資金來源展開調查,楊鳴、范立達又於2020年成立斯翠明公司取代歐銻銻,並以歐銻銻財務主管趙善真為斯翠明登記負責人。
一審判決認為,無證據認定歐銻銻、斯翠明公司能與北京愛奇藝劃上等號、受北京愛奇藝實質控制,而楊鳴、范立達、趙善真否認犯罪,檢方舉證不足,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3人均無罪。
高院二審法官則認為,依北京愛奇藝公司在台子公司工作計畫書,參酌北京愛奇藝公司於歐銻銻公司成立後陸續匯入營運資金之事實,足認歐銻銻公司係北京愛奇藝公司專為在臺從事業務活動而設,且依雙方往來電子郵件,可知歐銻銻公司與斯翠明公司之人事、預算、業務、財務、組織等,均直接聽命於北京愛奇藝公司,而為北京愛奇藝公司非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工具,並非授權經銷或代理關係。
法官認定,楊鳴、范立達、趙善真否認犯罪之辯解與卷內事證不符,不足採信,3人犯修正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楊鳴、范立達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趙善真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