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內政部怎可偏頗解釋法律 吳宗憲:林姿妙不該被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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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遭起訴,宜蘭地院一審判刑12年6個月,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不過,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認為,林姿妙不該被停職。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圖/中天新聞)

吳宗憲質疑,內政部居然以財產來源不明罪火速讓姿妙縣長停職,顯然是政治思考、政治操作,內政部作為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怎麼可以偏頗地解釋法律?他指出,停職規定在《地方制度法》78條1項,而財產來源不明罪比圖利罪輕非常多,既然比較重的圖利罪都要等到二審才停職,那比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怎麼可以一審判決就停職?

吳宗憲表示,財產來源不明罪須以構成收賄或圖利罪為前提,既然圖利罪一審判決都不能當作停職事由,更何況是以圖利罪為前提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若從比例原則觀察,地制法同條項2款,需判5年以上之罪才能停職,財產來源不明罪是5年以下之罪,卻解釋成要停職,顯然輕重失衡。

吳宗憲指出,《地制法》是在民國88年制訂,《貪污治罪條例》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及行賄罪則是民國100年才增訂的新罪,卻未一併修正《地制法》第78條,將較輕度之財產來源不明罪及行賄罪加以排除,顯有疏漏。

吳宗憲認為,執政黨應該要讓人民更信任司法才對,但最近看來,司法的表現卻反其道而行。不管過去自己對於林姿妙、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新竹縣長楊文科或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人的案件,不管他是哪一黨,不管是誰,在受訪時,都提醒大家無罪推定原則,「因我堅守無罪推定,任何人在判決確定前,我們都應該認定是無罪的。」

吳宗憲希望,林姿妙和所屬公務員將來在訴訟時,都能盡力地提出有利事證,讓法官相信他們並無違法的意思,讓真相大白並獲得無罪判決。他並指出,林姿妙過去6年在宜蘭的施政有目共睹,即便在縣長競選連任時,遭受司法機關的調查,甚至多次違反偵查不公開,造成未審先判的輿論,仍能以高票連任,顯見,愛民如子的姿妙縣長,仍受到宜蘭縣民的信任與肯定。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今(31日)遭宜蘭地院判12年6月重罪,褫奪公權6年,全案可上訴,林姿妙依法停職,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圖/報系資料照)

吳宗憲也重申,無罪推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不應對於涉訟中的被告落井下石,「姿妙縣長請繼續堅持下去,我相信終有撥雲見日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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