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刑7年4月,上訴二審,高院法官針對助理費問題提起釋憲,並停止審理,但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名醫沈政男對此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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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政男8日臉書發文:「【高虹安涉貪案二審申請釋憲不受理:大法官沒看懂申請書,更不懂民主原理,高院就判無罪,球又會回到大法官】我來講一下憲法法庭今天不受理高院所提高虹安涉貪案釋憲申請,絕對比所謂法界專家更清楚。很簡單,高院是說,高虹安涉及『助理費差額型貪污』,也就是先報滿助理費,差額再報成加班費,就為了省事,然後就被以貪污11萬元判刑7年多,這是立委首例,而縣市議員已經很多這類案件。另一種是『助理費人頭冒領型』,也就是立委李慶華與顏清標涉及的案件,亦即找不是助理的人來冒領助理費,這類案件比較單純,高院也不認為審判上有什麼問題,問題是,高虹安的案子,就不是這一類型啊!你看所謂法界專家,根本沒有搞清楚。」
沈政男指出:「為了11萬元,讓一個人沒辦法當立委,然後選上了市長也須停職,這是反共復國基地台灣才會有的民主怪事,但那裡的法律就是容許這樣的荒謬情事存在,因為整個法律體系到處是這樣的東西。高院承審此案的法官,就不想繼續混日子,因此提請釋憲。也就是,審理此案,必須使用《立法院組織法》第32之1條,而此條乃模仿《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六條而來,也就是把助理數目與助理費額度訂得一清二楚,讓你稍有逾越就會涉及貪污,而高院法官認為,以國會議員層次來說,根本沒必要!為了這樣的小事,把人判成貪污,讓國家少了一個國會議員,更是可笑!」
沈政男強調:「這其實是意旨宏大,而且論理清晰的釋憲申請,結果竟然不被受理。釋憲法庭說,喔,你不一定要使用《立法院組織法》來審理!如果要用,也不一定要判成違憲的狀況,你可以判成合憲!根本就搞不清楚狀況!『人頭型』可不用此法條,但『差額型』,雞毛蒜皮的微罪,就必須使用這一個雞毛蒜皮法條!好了,既然大法官說,高院,你可以去判,只要判得合憲!那麼,嗯,高院唯一可走的路,就是直接判高虹安無罪!」
沈政男認為:「顯然,高虹安在二審被判無罪的機會非常之大,而判了以後,檢察官就會去提釋憲,說這樣判決違憲,那麼球又會回到憲法法庭。高虹安二審如果被判無罪,她不只可以參選新竹市長連任,選上後也不會被停職。你看,能不能參選,跟選上後會不會停職,規定是不一樣的,有的須定讞,有的尚未判刑確定也可以拉下你,這就是台灣法律。」
沈政男更指出:「再看《貪污治罪條例》,立法委員在此被當成公務員,但在《公務員服務法》,立法委員不是公務員。立法委員跟公務員,就是不一樣啊!但台灣法律沒有搞清楚,就會讓司法僭越,屢屢干擾行政。《政治獻金法》與圖利罪,也都是如此;本質上都是罰款與行政懲處層級的法律,但在台灣,隨便就判你好幾年徒刑重罪。國會議員助理費與政治獻金,你去看美國,政治人物就向選民負責,定期公告用途,選民沒意見就好。台灣卻是為了一仙五銀,在那邊舉國浪費司法資源辦東辦西,好像整個國家社會沒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