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TWANT
台北市一名沈姓女子在一間資訊公司當業務經理,2018年1月26日她告知主管懷孕消息,沒想到下一個工作天就被資遣,理由包括她不假外出,但沈女也向勞動局申訴,當天是因為懷孕身體不適,才到便利商店買酸梅,沒想到會被公司視為曠職。市府性平會審定違反《性平法》,開罰30萬元,公司提告抗罰,二審遭判決敗訴確定。
沈姓女子在一間資訊公司當業務經理,她告知主管懷孕消息後,下一個工作天就被資遣。(圖/示意圖,取自Pexels)
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沈女於2017年12月21日在該資訊公司當業務經理,試用期為3個月,她在2018年1月26日告知人事、直屬主管她懷孕了,沒想到在下一個工作天1月29日就被資遣,由於時間點接近,所以難以認定資遣是否完全沒有考量到懷孕因素;此外因為沈女仍在試用期,在正式僱用前,應完成相關教育訓練,公司在期限前不能任意終止僱傭關係,唯有「考核不合格」才能終止。
該公司提告稱,沈女分別於2018年1月17日的下午、1月26日的上午不假外出,此外同期的2名同事業績都有表現,沈女沒有任何業績達成,因此該公司認定她不遵守公司規定又業績不振,工作不適任,因此將她資遣,跟懷孕毫無關聯,認為北市府開罰30萬元無理。
經法官調閱,沈女17日的打卡紀錄,顯示她在上午8時50分上班、下午7時38分下班,並無曠職記錄,且沈女稱當天和客戶在公司內開會、處理公務,並提出對話紀錄證明,曾與同事通話,並沒有不假外出。
至於1月26日上午,沈女稱當天是因為懷孕身體不適,才到便利商店買酸梅,經對照3月15日市府訪談紀錄也證實,沈女確實有拿出酸梅。
法官認為沈女已先前告知主管懷孕,該公司不但沒提供孕婦友善的工作環境,還以此認定她兩次不假外出,下一個工作天更以曠職2次為由資遣,難以認定資遣與懷孕歧視無關。
此外,沈女的業績都達標,公司卻違法資遣,最高行政法院二審判決,雇主對懷孕者差別待遇,屬性別歧視,加上該公司資遣決定難認毫無考量沈女懷孕,北市府裁罰30萬元並無不當,因此判決該公司抗罰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