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婦無照騎機車壓水坑摔失明!法院判公路局國賠31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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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一名陳姓婦人無照騎機車載女兒上課,行經台1線時,因路面出現坑洞不慎當場摔車,導致右眼永久失明。陳女向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提起訴訟,要求國賠,台中地院一審判決公路局應給付311萬7735元,公路局不服提出上訴,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無照與車禍無相當因果關係,判決駁回上訴

彰化一名陳姓婦人無照騎機車載女兒上課摔瞎右眼,台中地院一審判決公路局應給付311萬7735元,公路局不服提出上訴,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無照與車禍無相當因果關係,判決駁回上訴。(示意圖/資料照)

據了解,陳姓婦人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上午7時許,行經台1線南下花壇鄉約219.9公里處時,輾過路面上一處積滿雨水的坑洞而失控摔車。該坑洞長0.8公尺、寬0.6公尺、深4公分,因天雨路滑,外觀難以察覺。陳婦因此遭受頭部外傷腦出血、顏面骨折、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等傷害,其中右側外傷性視神經病變最為嚴重,治療後仍完全無光感,導致右眼永久失明。

陳婦隨後依《國家賠償法》及民法規定,向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323萬9483元。台中地院一審審理後認定公路局對道路養護管理顯有欠缺,判決公路局應給付311萬7735元。

公路局不服提出上訴,主張事故前一天(5月16日)已委請廠商完成日間巡查,當時路面僅屬「輕度沉陷(L級)」,依養護手冊規定「可暫不處理」。公路局並強調事故前未接獲民眾通報,該坑洞應是巡查後才因連日大雨形成,屬不可抗力的偶發事故,機關客觀上無法預見與排除。此外,公路局還反指陳婦無照駕駛、雨天行車未減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較大過失責任。

台中高分院經勘驗監視器及現場照片後,發現事故前一天的路面早已出現明顯裂縫與碎石。法院認為,當時正值5月梅雨季節,連續多日降雨極易沖刷瀝青導致坑洞擴大,公路養護單位明知裂縫存在,卻未即時處理或設置警告標誌,也未因應雨勢加強檢查,道路養護管理確實有欠缺。法院因此駁回公路局關於「不可抗力」的主張。

針對公路局提出的無照駕駛抗辯,台中高分院認為陳婦雖未考取駕照,但已騎車接送小孩數十年,經驗豐富,事發當時行車平穩。更重要的是,坑洞被積水完全填滿,外觀無法察覺,任何人騎經該處都有可能摔倒,陳婦的違規行為與本案車禍發生無相當因果關係。法院因此認定,陳婦無照駕駛並非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審法官並考量陳婦因事故導致右眼視神經萎縮完全無光感,對終生日常生活造成重大不便,勞動能力減損57%,精神承受極大痛苦。最終認定原審判決無不合,判決公路局應賠償陳婦醫療費29萬3555元、看護費12萬6000元、醫療器材費1983元、勞動能力減損188萬0132元、交通費1萬6065元,以及精神慰撫金80萬元,合計311萬7735元。公路局除須賠償上述金額,另須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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