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手前1秒被逮3/未犯先抓爭議大警忐忑 所幸「預備強盜」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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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張鎮棋4人犯罪集團或因欠卡債、想娶老婆缺錢、替朋友背債等因素聚合在一起,雖然犯罪計劃被阻止,但「未犯先抓」的爭議仍讓警方捏把冷汗。

俞、楊、李3男人都因為經濟或債務問題,加入一起搶劫。(圖/翻攝畫面)

雖然全案在偵辦過程中,確認張鎮棋因為欠卡債,找來同樣有債務困擾的李憲雄、想籌錢娶越南新娘的楊登鈞,跟替朋友牽線跟地下錢莊借了上百萬,但友人落跑反得幫扛債的俞善鈞,4人確定有共謀搶運鈔車,相關監控畫面、通聯甚至幾人去偷機車藏倉庫等證據也都有,「幾乎確定」就是要去作案了,但一個關鍵卻讓警方在辦案時,其實全程都很忐忑。

時任桃園縣刑警大隊偵六隊隊長的呂芳逸表示,爭議就在於張鎮棋等人還沒有「真的」下手行搶,還沒收網逮人前的所有監聽過程、偵辦過程都沒辦法證明當時張鎮棋「真的」有買到槍,都只是他自己講的而已,並不構成犯罪,警方也無法立即行動,只能等他著手犯案。

據了解,此種偵辦手法是「誘捕偵查」,最大的風險就在於,若張鎮棋被警方收網逮人壓制後,車上跟摩托車上都沒搜出槍枝,那整起事件就只能算是逮到張鎮棋等幾位偷機車的「竊嫌」,全案也將功敗垂成,無法定他們的罪,不過所幸台灣的法律仍讓全案最後得以成案。

張鎮棋等4人在泡沫紅茶店商討犯罪計劃時,其實都全程被警方監控蒐證。(圖/示意圖、AI生成)

根據《刑法》第328條第5項規定,預備犯強盜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張鎮棋等人的行為,因犯罪計劃周詳有相關通聯及監控紀錄為證、犯罪工具及預備犯罪的時間地點也都「完備」,4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確定成罪,但仍有不足之處,因《刑法》中的「普通強盜罪」最低刑度5年起跳,強盜結合罪最低刑度10年起跳,若只有犯下「預備犯強盜罪」,刑度1年以下明顯過低。


不過,張鎮棋等人仍犯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規定,未經許可,而製造、販賣、運輸有殺傷力的改造槍,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及「未經許可而持有具殺傷力的改造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相關罪名的刑度累加之下,4人平均得坐至少9年的牢。


在好萊塢科幻片《關鍵報告》建構出的世界裡,警方擁有3名具偵查民眾犯罪企圖能力的「先知」超能力者,藉此建構出一整套「犯罪預防系統」,現實世界中雖沒有超能力者,但當時警方一開始敏銳查出張鎮棋的犯罪計劃,全程零失誤監控蒐證,最後真正在他們「犯案前1秒」成功阻止,也堪稱台版「先知」,足以在警方辦案的眾多完美範例中記上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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