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歐怜伶/綜合報導
一名擁有4000萬元財產的楊姓男子,和葉姓女子結婚10年,葉女也過著貴婦般生活,他卻發現她和中低收入戶的江男發生婚外情,通姦除罪化後,更高調帶至家中約會,他氣炸將2人告上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結果於近日出爐。

據楊男向彰化地方法院指出,已與葉女有10年婚姻,她卻於2019年和江男搞曖昧,且江男還有另一名偷吃對象,葉女在去年3月16日離家出走,被他發現租屋處外有男人鞋子,進屋發現江男躲在廁所中,2人立刻扭打在一起,更強調早在去年4月19日,就目睹葉女、江男在中興新村暗處私會,葉女也坦承和江男發生關係,他提到,「2人至今都不聽親友、雙方配偶勸阻,仍堅持拋家棄子,經常一同出遊,並在外地過夜,通姦除罪後,更無所畏懼,膩在一起宛如新婚夫妻」,在去年10月11日、12月11日至13日2次出遊,認為2人早踰越正常交友範圍,已侵害到他的配偶權,索賠100萬元。
葉女和江男都未出庭一審,也未書面答辯,彰化地方法院判定,2人須賠償楊男46萬元,但2人不服上訴,辯稱楊男提供的照片只能證明2人出遊,且無其他證據證明2人交往、長期侵害楊男配偶權,更無法證明2人有發生關係,提到楊男名下財產價值超過4000萬元、年收入超過85萬元,江男則是中低收入戶,名下只有一輛車、前年所得總額27萬元,認為賠償46萬元過高,提議金額應在25萬元以下。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江男配偶曾和葉女談話,怒嗆「妳現在要跟他搞一腿」、「妳們2個今天在這裡1個小時半,被我跟監到現在...妳都清楚他有老婆有小孩的人哦,妳還跟他出遊去墾丁,每個景點還過夜,對不對?我要跟妳老闆講嗎?妳認為呢?」 ,而她都答覆,「是」、「我尊重妳的做法」,「都發生了,這是事實」,江男妻子又問「發生關係了?」,她更回答「就是,他沒有欺騙我」,法官表示,這些證據都可證明2人多次單獨出遊、過夜,且有發生親密關係,不採信2人未踰越男女正常交往範圍說詞,但考量江男是中低收入戶,判定須賠償46萬元,駁回2人上訴,全案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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