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網友在社交平台Threads分享他所在公司的新人情況,該新人入職已1.5個月,但實際上班天數僅有7天。這段時間內,她以各種理由請假,包括病假、生理假及事假,讓同事感到困擾。

該網友指出,該新人請假理由相當奇特,像是因睫毛倒插請假兩天、經痛請假五天、騎車跌倒請假一個月以及腰痛請假三天,且多數請假都是當天才通知。這一事件引發了廣泛討論,許多網友質疑公司為何不立即資遣這位員工。
事實上,根據《勞基法》規定,未滿三個月的員工雇主可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為了避免法律爭議,雇主仍需遵循一定程序,給予員工改善的機會。雖然主管已決定資遣,但因為該員工未能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資遣進程延遲。
根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即使員工明知能完成工作卻主觀不配合,雇主仍需證明已嘗試過各種方法勸導改善,若仍無效,才能啟動資遣程序,並需支付相應的資遣費。這一事件凸顯了勞動法規在保護勞工權益方面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