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官有紘/綜合報導
男大生帶17歲女友到旅館開房間,結果用手機偷拍兩人「激情」畫面,甚至炫耀給6位好友偷拍技巧,事後女友得知報警提告;新北地院依法,判處8年,全案仍可上訴。
男偷拍和女友「肢體碰撞片」分享友人觀看,還炫耀自己的拍攝技巧。(圖/翻攝自免費圖庫 pixel)
判決書指出,事發在109年9月,阿強(化名)和17歲女友阿芳(化名)到台北士林某旅館內發生性行為,然而阿強卻將手機放置床上,偷錄下兩人9分鐘嘿咻過程,並且向好友分享自己的性愛紀錄,同時炫耀偷拍技巧「手機要斜放不要正放」,還說「手機要小台一點」、「我自己會抓角度」。
事後,男友將這些自豪的偷拍影片播放給朋友聽看,然後男友的朋友告訴阿芳之後,她才發現被偷拍,氣得報警提告。對此,阿強則辯稱,偷拍和女友的影片,僅有聲音,沒有雙方性愛畫面,且當時鏡頭是朝上天花板,不足以引起性慾。
法官認為,阿強是有計畫性的偷拍,並炫耀分享給6名友人觀看,相當不尊重女性,所以全案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阿強違反本人意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7年;另外,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播送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罪等4罪各處1年,合併應執行徒刑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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