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曝光!最高檢公布「10 大重刑外逃要犯」 點名朱國榮「註銷護照、儘速緝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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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最高檢察署今(2)公布10大重刑外逃要犯並且公布照片,日前潛逃出境的殯葬大亨朱國榮雖未列及10大,但被特別指出「註銷護照」,並指示司法單位儘速緝捕。

最高檢公布「10 大重刑外逃要犯」。(圖/翻攝畫面)

最高檢察署今(2)日召開「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 研商會,邀請外交部、海巡署、移民署、檢、警、調等機關,共同研商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為緝捕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 ,確保偵審結果,落實刑罰執行,並避免人犯於境外繼續享受犯罪不法所得或從事詐欺、毒品及槍砲等犯罪,危害人民之財產及治安。

檢察總長刑泰釗主持會議。(圖/翻攝畫面)

檢察總長邢泰釗於會中指出,「司法警察反應外逃通緝犯護照註銷問題,兼顧程序正義與比例原則,分階段、步驟處理;司法機關耗費很多人力、物力查緝重大刑事犯罪,如何在刑事執行的最後一哩路上,將其緝捕回國接受調查,同時兼顧程序正義與比例原則,需要集思廣益。」

會議中一致決議,為確保偵審結果落實刑罰執行, 判決確定人犯符合「時」 、「刑」 、「案」 、 「逃」4 項審查標準時,各檢察機關即可視案情發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人犯護照,讓外逃人犯無法繼續持有我國護照逍遙法外,如屬檢察官偵查中之個案,由檢察官依職權自行裁量 。

會議中提到,所謂 「時」、「刑」、「案」、「逃」,「時」(時程)為有罪判決確定、「刑」(刑度)為經宣告有期徒刑逾 6月或更重之刑,且未為緩刑宣告、「案」(重大案件)為符合「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如強制性交致人於死罪、殺人罪、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或重大經濟犯罪,「逃」(外逃)則為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且經通緝並外逃者。

最高檢察署於會議中公布首波 10 大重刑外逃要犯名單,命相關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東等地檢署今日立即發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並註銷要犯護照,使其等無法繼續逍遙海外;其中包括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運輸毒品要犯及境外反覆從事電信詐欺機房要犯等人。

最高檢察署表示,後續將持續清查第二波判決確定外逃要犯名單,下週發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並註銷護照,從各方面著手,希望能夠盡快緝捕回國執行。

會中特別提到殯葬大亨朱國榮涉及證券交易法案外逃他國,犯罪情節重大,請司法機關儘速緝捕歸案,因朱已遭法院通緝,點名案件所轄檢方促請法院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並註銷其護照。

首波10大重刑外逃要犯名單如下:
(一)楊振昌,判處無期徒刑確定,運輸第一級海洛因純質淨重 2,066.12公克,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柬埔寨。
(二)許教華, 判處無期徒刑確定,運輸第一級海洛因淨重 3,512.5公克,純質淨重 3,011.27公克,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香港。
(三)鄭文源 , 判處有期徒刑 13年 6月確定, 設局詐賭擄人勒贖新臺幣(下同)300萬,被害人 1人,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澳門。
(四)陳建佑,判處有期徒刑 23 年 2 月確定,涉竊盜、搶奪及持刀強盜,專挑女子下手,使被害女子受傷,被害人多達 9人,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中國大陸。
(五)王欣逸,判處有期徒刑 17 年 3 月確定,夥同另 2 名共犯持鋁棒、西瓜刀等攻擊被害人 1人致死,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上海。
(六)林政豪,判處有期徒刑 16 年確定,夥同另 2 名共犯持鋁棒、西瓜刀等攻擊被害人 1人致死,危害社會治安重大,後出境至上海。
(七)陳金龍,判處有期徒刑 14 年 8 月確定,判決沒收犯罪所得高達 6 億5,498萬 8,142元,危害社會經濟秩序重大,後出境至寮國。
(八)林和男,判處有期徒刑 22 年確定,「臺中縣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聯繫會」顧問,與市民代表會主席等公務員多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判決沒收犯罪所得共 579萬元,嚴重侵害國家法益,後出境至香港。
(九)鍾毅錦,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10 月確定,跨境電信詐欺機房案,集團詐得逾數千萬元,被害人 13 人,危害社會治安、經濟秩序重大,後出境至吉隆坡。
(十)蔡明炎,判處有期徒刑 4年 4月確定,跨境電信詐欺機房案,專對中國大陸民眾實施犯罪,不法利得總金額高達人民幣 274萬 4,400元,危害社會治安、經濟秩序重大,後出境至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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