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歐怜伶/綜合報導
台中市發生男子多次性侵男童事件,陳姓男子以手機配件為條件,成功誘導男童發生性關係,並拍攝猥褻照片上傳社群軟體,男童伯父發現後立刻報警,判決結果於近日出爐。
據判決書記載,陳姓男子自3年前,就以贈送充電器、藍芽耳機等手機配件,成功誘導男童拍攝猥褻照片,更在1年後進而和男童發生性關係,還將猥褻照片分3次上傳Telegram的5人「原創」群組。
男童伯父於2020年在用陳男借男童的手機時,發現裡面存有男童的猥褻照片,立刻告知男童母親報警,警方獲報後也持搜索票扣押相關證物,台中地方法院以陳男對未滿14歲男子猥褻、性交和引誘兒童拍攝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罪,判他服刑7年6個月。
陳男不服上訴二審,他供稱即使是他以手機零件為條件,男童才自願拍攝,但這不構成「引誘」,但也承認了其餘罪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則以陳男供認的「這7次的性交和猥褻,我每次都有送男童東西,他都要充電線、藍芽耳機等物」言論、男童也證實「因為我需要手機的那些配件,所以我才答應」的字句,證明陳男有以贈送行動電話配件為條件引誘男童。
陳男向法院狡辯,他長期一直對男童十分關心,是一時失慮才犯法,並表示願意和男童與男童家人和解,但因經濟狀況不佳才無法達成和解,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檢方認為陳男非真心反省,只是因為證據確鑿才坦承犯案,法官指出一審量刑適當,駁回陳男的上訴要求,全案維持判刑7年6個月,仍可繼續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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