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案昨日召開延押庭,針對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押期至10月1日並聲請具保停押,合議庭進行訊問,今(5)日裁定出爐。

北院裁定指出,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7000萬元保證金後,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3000萬元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且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在左腳配戴電子腳鐶(環),還要以個案手機每日拍照回報。

裁定理由指出,綜觀全案卷證及訴訟進行程度,本院認柯文哲及應曉薇分別以自己名義提出相當之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另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裁定理由強調,本院另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同時使用科技監控設備,仍屬適當且具必要性之保全方法,是被告2人應接受科技設備監控(身體部位:受監控人之左腳。物品:電子腳鐶、個案手機)。倘被告2人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遵期到庭、違反前揭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或違反本院所命其應遵守之科技監控等事項,得為再執行羈押之事由,且經裁定准予具保後,法院仍應隨時審酌個案情形,判斷原具保之金額是否足以取代羈押處分,附此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