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案昨(4)日召開延押庭,針對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押期至10月1日並聲請具保停押,合議庭進行訊問,今(5)日裁定出爐。

北院裁定指出,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7000萬元保證金後,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3000萬元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且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在左腳配戴電子腳鐶,還要以個案手機每日拍照回報。
裁定理由指出,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遭起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前經聽取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並參酌卷內事證,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斟酌被告2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裁定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自同年4月2日、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

裁定理由再指出,經本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彭振聲等人已於114年9月2日詰問完畢,與應曉薇涉案部分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陳佳敏、王尊侃等人亦於114年8月26日詰問完畢,本案與被告2人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其2人就本案重罪部分為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裁定理由並指出,檢察官主張尚有證人待行詰問程序,在證人詰問完畢前,應仍有羈押之必要,然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於審理中,自應參酌證人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遽認凡有其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裁定理由認為,考量本案審理迄今,重要證人均已經過交互詰問,案情陷於晦暗不明的風險已大幅降低,復審酌其他尚未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要不能以其他證人尚未作證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另就證人許芷瑜未到案部分,其參與處理財務之情節,有相關證人證述及對話紀錄在卷,且其經檢察官通緝中,能否緝獲尚未可知,以證人許芷瑜未到案即認尚有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性,亦難認符合比例原則。
裁定理由認定,綜觀全案卷證及訴訟進行程度,本院認柯文哲及應曉薇分別以自己名義提出相當之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倘被告2人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遵期到庭、違反前揭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或違反本院所命其應遵守之科技監控等事項,得為再執行羈押之事由,且經裁定准予具保後,法院仍應隨時審酌個案情形,判斷原具保之金額是否足以取代羈押處分。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