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珞曦/綜合報導
115年元旦起勞工請假權益有重大變革,普通傷病假、家庭照顧假與育嬰留職停薪等3種假別規定修正內容生效,如果事業單位未依法給假,可處最高100萬元罰鍰。

台北市勞動局局長王秋冬表示,為因應社會變遷,與具體積極落實工作與生活平衡,本次實施法規修正,呼籲台北市雇主遵循新修法規,主動調整內部管理制度,共同營造優質職場文化。
根據新制規定,115年元旦起,若勞工在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天,雇主不得給予不利處分,全勤獎金的扣發也應按請假天數依比例計算,不得全額扣除。同時,若勞工因需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不只可依此請「家庭照顧假」,且可以小時為單位請假。
「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也更有彈性,原則上需在5天前提出,可用「天」為單位提出申請,最多得請30天,若遇突發狀況如子女生病、停托、停課等原因,需要受雇者親自照顧時,也可在1天前提出申請。

台北市勞動局提醒,未來新規上路,勢必成為勞動檢查重點項目,如事業單位經查核未依法給假,可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