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啟聖(資深媒體人)
館長一句「台灣人也是中國人」,引爆社會爭論,有人認為矮化,有人認為理所當然。幾乎在同一時間,花蓮富里鄉村長鄧萬華卻因「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遭到解職。這兩件看似無關的事件,其實都指向同一個核心問題:我們怎麼理解「中國人」這三個字。

憲法已經給出答案。《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固有疆域」歷來所指,就是包括中國大陸與台灣在內的整體。也因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才會將人民劃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而不是「台灣人」與「外國人」。依此法理事實,中華民國本身就是中國,台灣人自然也是中國人。
在這樣的憲法架構下,鄧萬華的遭遇格外荒謬。他依規註銷大陸戶籍、領取身分證,依法當選村長,毫無瑕疵。但政府卻要求他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證明。問題在於,北京從不承認中華民國,這樣的證明根本不可能存在。於是,一個合法的中華民國國民,卻因為「拿不出一張不存在的文件」而被剝奪公職。這不是法律疏漏,而是政治任意。
館長的爭議,本質上也是如此。如果依憲法,台灣人當然是中國人,因為台灣就在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之內。館長不過是說出了法理事實,卻被操作成矮化與背叛,最後演變成社會的激烈對立。
兩者放在一起看,結論再明白不過:當意識形態凌駕憲法,當「中國人」被當成原罪,民主就淪為打壓的工具。 館長說了憲法的話,就要被群起攻之;陸配依法當選,卻被制度消滅。這不是民主的驕傲,而是民主的恥辱。
真正的問題,不是「我們是不是中國人」,而是我們敢不敢誠實面對憲法。如果繼續迴避,台灣社會將一次又一次陷入矛盾,制度與民主也會不斷失去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