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經濟部19日正式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明定新建建築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每20平方公尺即應設置1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內政部預估,新標準實施後每年可增加66萬瓩裝置容量,最大相當於20萬戶家庭用電。

該標準適用於A類、B類、C類、D類、F類、G類及H類等7類建築物,包括公共集會類、商業類、工業及倉儲業、休閒及文教類、衛生福利及更生類、辦公及服務類、住宿類等建築用途型態。內政部今年2月預告草案,經過近10個月研議後正式公告實施。
根據標準規定,建築物只要符合新建建築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增建時增加的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改建時變更屋頂的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其中之一種情形,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為基準。

針對部分受光條件不足的建築物,標準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評定專業機構評定其模擬發電量,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建築物所在地區的基準,並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者,得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的基準為543度;台東縣為579度;其他縣市為625度。
標準也要求電路設計須具備「獨立運作」功能,明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路設計,應於輸配電網未能供電時,與輸配電網隔離後,仍得提供太陽光電電力予建築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