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票、放火、溺殺…3死囚興訟「求總統特赦」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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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遭判死刑定讞的李德榮等3人提告請求時任總統蔡英文作成核准特赦或減刑的行政處分。一審認定赦免等為憲法賦予總統專屬特權,法院無審判權而駁回,3人提抗告,二審今天駁回確定。

示意圖。(圖/pexels)

提告者有3人,均為遭判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其中李德榮被控在民國91年間擄人勒贖失敗後,將肉票活活燒死在車內;彭建源被控在新竹的家庭式KTV鐵皮屋放火奪5命;沈文賓則是為尋找妻子下落,擄走妻舅的潘姓女友、潘女呂姓友人後溺斃棄屍。

裁定指出,李德榮等3人分別於民國111年6月及11月間向時任總統蔡英文請求赦免,不滿提出申請後逾2個月,總統未作成准駁決定,提起訴願遭不受理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示意圖。(圖/photoAC)

3人主張,依照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賦予受宣告死刑者享有請求特赦或減刑的權利,且依據過去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時,應有使其獲得救濟的機會與制度。

3人指出,總統行使「赦免權」時,事關受宣告死刑者「赦免權利」能否實際有效地被利用,受宣告死刑者實體上應有請求特赦或減刑的權利,程序上至少應享有受告知權,即總統應有回覆赦免請求及告知處理結果的義務,因此提告聲明,總統應對3人請求赦免事件,作成核准特赦或減刑的行政處分。

一審台北高等法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赦免或減刑權的行使,為憲法賦予總統專屬的特權或學理所稱非屬司法機關所得審查的高權行為,3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法院對此並無審判權,提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3人不服裁定,提起抗告,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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