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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告「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禁用非國產肉品的規定無效,台中市政府不服興訟敗訴;中市府今天表示,已於學校午餐契約明定一律使用國產肉品,政策目標不變。
全案緣於,衛生福利部以民國109年9月間修正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增訂豬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殘留容許量,並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台中巿政府110年10月間修正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4條,經教育部於110年11月間函轉,請行政院備查。
行政院認為第4條中,有關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以及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等規定部分,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應屬無效,函告台中巿政府,要求盡速修正;第4條其餘規定部分,則已備查。
台中巿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定當事人不適格,應由台中巿議會提告救濟,日前判台中巿府敗訴,可上訴。
台中市政府今天透過文字稿表示,對於「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的行政訴訟,市府會再請益法律專家研議是否上訴。
市府強調,無論「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的訴訟結果為何,為維護學生食的安全,已於台中市學校午餐契約明定一律使用國產肉品,政策目標不變,請校園親師生放心。(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