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7股東涉賣股列被告 北檢認NCC涉瀆職簽分「他字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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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謝仁禮/綜合報導

立委陳椒華8月15日告發鏡電視股東7人,台北地檢署認為,鏡電視股東賣股案與NCC強行通過鏡電視上架案疑涉瀆職,已分「他字案」,將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等7人列被告偵辦。

立委陳椒華15日赴北檢告發鏡電視股東7人。(圖/中天新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6月28日強行通過鏡電視上架案,但附帶停止條件中,要求鏡電視股東簽署「不得轉讓股份」切結書。

不過,陳椒華指控,祝文宇、蘇永平、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陳進財2022年10月前後就已賣掉鏡電視持股,卻多次向NCC提出不實切結書、回函,向NCC陳報他們仍是鏡電視股東,已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立委陳椒華告發鏡電視股東7人(圖取自陳椒華臉書)

陳椒華還指控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和陳進財4人,透過裴偉帳戶進行股權買賣,涉犯《稅捐稽徵法》和《洗錢防制法》罪嫌。她認為鏡電視7大股東賣股、人頭代持已違反NCC准許鏡電視上架條件,因此8月15日赴北檢告發鏡電視7名大股東涉犯偽造文書、洗錢、逃漏稅等罪。

陳椒華更批評NCC主委陳耀祥,對於鏡電視大股東私下轉售股權、人頭代持,但NCC卻未依法處理,根本就是處理鏡電視案「放水護航、怠忽職守」。

北檢認為,鏡電視股東賣股案與NCC審查鏡電視執照過程疑涉瀆職有關連,因此簽分「他字案」,指派偵辦NCC主委陳耀祥瀆職案的檢肅黑金專股檢察官一併偵辦,以釐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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