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TWANT

大陸上海市一名趙姓女子2008年和張姓男子結婚,3年後生下一名兒子,不料夫妻倆爭吵不斷,男方甚至出軌他人,最後離婚收場。事隔4年,趙女帶著兒子入住蘇州一間飯店,竟在房內把孩子勒斃後上吊輕生,氣得前夫把岳父母告上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處岳父母須賠償146萬元(約新台幣630萬元)。
《澎湃新聞》報導,原告張偉訴稱,自己與被告女兒趙麗於2008年8月登記結婚,3年後生育一子;2015年2月28日,兩人協議離婚,兒子隨前妻共同生活;2019年8月7日,前妻帶兒子入住蘇州某酒店,當晚將孩子勒死後上吊。
原告表示,兒子的死亡給自己帶來了無法彌補之精神損害,作為死者的法定繼承人,要求被告在繼承趙麗的遺產範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136萬680元、喪葬費4萬27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律師代理費3萬元。
岳父母辯稱,公安機關只認定趙麗是犯罪嫌疑人,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女兒殺害了親生兒子,主張趙麗是直接侵權人缺乏依據;即便認定趙麗實施殺人行為,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需要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代理費,故本案中只需賠償喪葬費。
被告反控,張男長年對老人家和女兒騷擾、辱罵,甚至毆打,若不是原告出軌他人,也不會導致現在這種狀況,因此對於趙麗及孫子的死亡,原告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趙麗殺害被害人後自殺,該刑事案件因凶手死亡而被撤銷,已無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害人逃避了國家公權力的審判,對受害人近親屬而言,已無法通過刑事訴訟實現公平正義和精神上的撫慰,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確定賠償範圍,故原告主張的賠償均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關於被告提出也有權分配死亡賠償金的辯稱意見,及原告對趙麗的死亡負有一定責任的意見,法院認為缺乏依據,不予採納。綜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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