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員李建志投資經營富仕德環保公司,未依規定如實申報,並將收取的事業廢棄物固化即租地掩埋,嚴重破壞環境,二審被依《廢棄物清理法》判刑8年,併科罰金480萬元,褫奪公權6年,值得一提的是,在申報不實部分被判10月,且不得上訴,等於定讞,將得執行。不過,他以申報不實和廢清等是同案,不應分開判決由提出抗告,雲林地檢署表示,只有判刑確定就能執行,即使被告提抗告也不影響執行。
判決書說,李建志為牟不法利益,長期非法外運大量一般事 業廢棄物棄置、回填,嚴重破壞衛生環境,影響居民身心健康至鉅,迄今7年仍未清除完畢,依被告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予嚴懲無以端正不法,並回應居民環境衛生的殷切期盼。李建志倚仗縣議員身分牽制警察機關及地方政府, 致各執法機關於查緝過程中畏首畏尾,所以有宣告褫奪公權的必要。
判決書指出,李建志明知應將收取的D類一般事業廢棄物,以 添加水、固化劑、水泥等方式,固化處理為水泥磚、消波塊、路緣石 、控制性低強度抗壓性材料等產品後,才能外運出廠,為節省成本獲 取暴利,從2011年2月至2012年10月24日止,將未經合法固化處理、 抗壓強度不足汙泥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分別回填到雲林縣斗六市、莿桐鄉及彰化縣田中鎮等地,非法外運事業廢棄物高達1萬4879.47公噸 。
台南高分院認定李建志分別犯有廢清法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申報不實罪、開具虛偽證明罪及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其中申報不實部分判10月確定。
李建志強調,他涉及申報不實案是附帶在廢清等案中併案審理,亦應併案宣判,但法官卻分開判決,所以他已委請律師提出抗告。
不過,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表示,許多案子雖然併案,但被告可能涉及多罪,法官本就可以依不能罪行判決,依《刑訴法》第409條,其中先確定的可以先執行,即使被告提出抗告也不影響執行,如果抗告成功再放人。
中時 許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