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女子持刀洗劫住處附近金飾店再躲回租屋處,案經警方循線查獲送辦。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黃女雖觸犯最輕判刑7年的攜帶凶器強盜罪,但依據證人證詞、黃的精神科就醫紀錄等,可知黃犯案時因服用鎮靜安眠藥過量,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顯著降低,符合減刑規定,判黃女3年8月徒刑。本案可上訴。
42歲無業黃女,與男友租屋在北市延吉街一棟大樓的2樓套房,黃平時花費仰賴經營清潔公司的男友,卻仍積欠逾20萬元卡債,雖男友曾幫忙清償十多萬元,仍欠款十多萬。
判決指出,前年7月3日下午4時許,急需用錢的黃女,戴口罩與帽子並暗藏水果刀到住家樓下金飾店,向懷孕6個月的女店長聲稱要買項鍊,趁女店長開啟展示櫃,立刻持刀架在對方脖子上喝令「把金飾給我」等語;黃見女店長動作慢,就自己動手搜刮金戒指16枚、金項鍊8條、金手鍊4條、金手環3條、金元寶2個等,再逃回租屋處躲藏。
警方獲報後依女店長說詞,描述女搶匪模樣等語,便循線查訪大樓住戶,順利查獲黃女,移送檢方依強盜罪起訴。
北院審理時,黃女認罪,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得原諒,且上班依約按時償還款項。合議庭認為,黃觸犯攜帶凶器強盜罪,但依證人證詞、黃的精神科就醫紀錄等,可認定她在犯案時,確實因服用鎮靜安眠藥物過量,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顯著降低,得依刑法第19條相關規定減輕其刑,最後判刑3年8月。
中時 王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