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塗豐駿/綜合報導
高雄一對夫妻離婚妻子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圖/資料畫面)
高雄一對夫妻聶姓男子與洪姓女子因感情不睦,於2021年協議離婚,6月簽離婚協議書,7月洪女在還沒完成登記前就先搬離過去同住的家,事後洪女認為前夫在離婚前已有了新歡,提告並求償80萬元;案經法院審理,法官發現洪女搬家時丈夫留言請她「鎖匙放家裡,別帶走」,洪女當時回「我知道,這樣您的她就得另打一把,對吧」,因此認定洪女早已知情,故判洪女敗訴。
洪女提告中主張聶男在2人尚未完成離婚手續前,就與新歡卓姓女子交往同居,且有擁抱、親吻以老公老婆互稱,還把留下的吻痕稱為「草莓季之舉」,甚至把相關影片、照片上傳到抖音「我們的幸福小窩」相簿,認為配偶權受侵犯,要求聶男和卓女連帶賠償80萬元。
聶男認為洪女早已同意各自生活,互不干涉對方感情生活,過去前妻對他交女友未表示反對意見,因此沒對她身心造成重大創傷;卓女則稱交往時聶男說已經離婚,小孩由前妻照顧,後來兩人搬到他處,根本不知道聶男還沒離婚,否則她不可能在「抖音」上PO那些影像紀錄,認為洪女的配偶權沒受到侵害。
聶男表示2021年6月簽離婚協議書,但小孩的監護權、贍養費與前妻未達共識,才一直沒有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手續,去年7月雙方用LINE協議分居。聶男還提出洪女搬離兩人住家前對話紀錄,洪對聶說「您要好好的~好好照顧自己」,聶回「沒事的,走了這麼久很感謝妳」,洪又傳「我們等下就走嘍!別多慮..事到如今,看開點!人生別半途而廢(好嗎?)下一個更好如您(妳們)所願了!」聶回「鎖匙放家裡,別帶走。」洪回「是~我知道,這樣您的她就得另打一把對吧。」
就是因為「鑰匙」成為本案關鍵,發官發現洪女在對話紀錄中提及「您的她」、「妳們」,使用者均為指稱女性之「她」、「妳」等用詞,可見洪女早就知道聶男已有新對象,對話中提及「下一個更好」、「如您(妳們)所願了!」並對於聶男要求留下鑰匙一事,表示「是~我知道,這樣您的她就得另打一把對吧」,可見洪女已抱持接受的態度,認定配偶權未遭侵犯,因此駁回洪女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