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一位黃姓清潔隊員,日前將回收車上殘值32元的舊電鍋送給拾荒阿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遭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宣判,判處黃姓隊員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他今天受訪時笑稱「會繼續幫助人」,表示可能就直接退休了。

受訪時被詢及今天宣判遭褫奪公權,未來有何工作規劃?身為家中獨子,之前跟母親相依為命,但母親過世後就將工作視為生活全部重心,日夜輪班不喊苦的黃員沉默半晌,細聲回答:「就....退休了」,不過,語氣中沒有任何抱怨,反倒像是「鬆了口氣」,他也笑稱,「未來還是會繼續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自己的行為雖引發爭議,看來並無影響到他行善的心。
士林地院法官也藉由判決書,認定黃員並非惡性重大,法官指出,雖然黃員作為地方自治機關的清潔隊員,依法令具有職務權限,隨車收運的回收物品屬於「職務上持有」範疇。根據台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明文規定,資源回收人員不得私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資,「被告將電鍋帶回家後贈與他人,已構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確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刑度本來是5年起跳,但最終量刑考量到他符合多項減刑條件。

法官表示,被告「在政風單位尚未完全掌握案情前,便主動前往廉政署說明並繳回所得,符合相關法令第8條第1項中的自首要件」、「在偵查階段即坦白承認並主動繳回電鍋,符合相關法令中第8條第2項的自白減刑規定」、「該電鍋殘值僅32.56元,對公庫損害極其輕微,屬小額貪污案件,可依相關法令的第12條再減刑」,綜合以上3大項,因此僅判他3個月徒刑,還可緩刑2年,這也讓黃員得知判決有了大轉折後,愣了一下接著露出靦腆微笑,看來是如釋重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