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TWANT
台東54歲李姓男子在女兒出生後就入獄將近20年,他出獄後因車禍癱瘓,要求24歲女兒每月給付1萬元扶養費。台東地方法院審判,李男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因此駁回要求。
台東54歲李姓男子在女兒出身後就入獄將近20年,他出獄後因車禍癱瘓,要求24歲女兒每月給付1萬元扶養費。圖非當事人。(示意圖/取自PEXELS)
據判決書,李姓男子1999年9月自女兒出生後,同年年底就因案入監服刑10餘年。在此期間,李男的女兒皆由阿姨、外婆扶養長大,他從未負擔任何扶養費。雖然女兒上國中時,李男曾短暫出獄,但不久後他又因案再度入監服刑。
李男出獄後,因發生重大車禍導致第一頸椎位移閉鎖性骨折,全身癱瘓無法行動與工作,目前在安康護理之家接受長期照顧,因此他要求女兒盡扶養義務,每月提供1萬元。
全案經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在李女成長過程中,李姓男子顯見不曾養育女兒,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要求女兒對父親負扶養義務有失公平,因此依民法規定,免除謝女所負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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