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6000人連署嚴重超速「改回60公里」! 交通部2原因: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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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超速從「超過最高速限60公里」下修為「40公里」,違者重罰1.2萬元、吊扣牌照6個月,引發民眾反彈;有網友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恢復舊制之60公里規定,提高道路速限」,已有6451人附議。交通部則表示,新制上路,超速案降幅近5成,死傷人數也減少,故維持現行處罰規定。

嚴重超速最高速限下修40公里,6451人聯署改回60公里。(示意圖/中天新聞)

提案連署民眾主張,新法若在一些特殊道路,速限30公里駕駛者開到70就會面臨12000元罰款+吊扣牌照半年,然而台灣道路的速限及其不合理「連騎腳踏車都會超速」。建議放寬新法條例,恢復舊制之60公里速限,提高目前道路10~20公里速限,並在道路速限合理前取消超速扣牌,讓一般交通族群民眾共投決定道路速限和交通議題,且不能再上坡或彎道測速,警察亦不可躲起來測速。

交通部對此說明,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是105年間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應由原來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降為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鑑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之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也於行政院111年道安專案會議提出相同建議,經行政院及立法院相關委員提案修正,立法院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並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交通部比較修法前後違規數與事故率,顯見修法後促使駕駛人遵守道路速限,故維持現行嚴重超速處罰規定。(示意圖/中天新聞)

交通部指出,根據修法前後一年違規案件數量,112年6月30日修法前,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平均每月12,640件;修法後至113年下半年,降低至平均每月7,018件,降幅近5成。

另檢視112年及113年1月至11月事故肇因分析資料,交通部談到,主要肇因為超速駕駛之事故件數分別為死亡人數36人、32人;受傷人數1891人、1062人,顯見修法後對於促使駕駛人遵守道路速限,減少嚴重超速行為並降低事故數量及嚴重度皆有助益。

至於高道路速限部分,交通部則說,速限提高雖可提高運輸效率,但其也代表更低事故容錯率,在遇有突發事件時需有更長反應時間及煞車距離,以道路安全優先前提下,通案提高目前道路速限10~20公里之提議較不可行。民眾可就認為速限設定不合理路段,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建議後,由主管機關就各面向綜合評估據以調整速限。此外,交通部也將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法規施行狀況,適時檢討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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