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能可貴抽絲剝繭的判決!發生在7年前4月,李姓司機駕駛高雄客運於中山三路,與左切的無照莊姓騎士碰撞致死。雖客運超速6公里,但法官勘驗5426張截圖,認定騎士鑽入死角,判李男無罪。

判決指出,2019年4月11日傍晚5時許,李男駕駛高雄客運大客車,沿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內側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行經交岔口慢車道以北100公尺處時,莊男無駕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同向車道。遊覽車右前車身撞及機車左側車身,莊男因欲繞過前方減速車輛,突然連續向左偏移切入。李男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莊男倒地後遭輾過,因頭部外傷及顱骨骨折當場死亡。
事後,檢方與初期交通鑑定委員會認定,該路段速限40公里,李男當時時速達46公里,已違規超速且未及採取避險措施,依過失致死罪(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審理時,李男喊冤表示:「當時一直注意前方車況,完全沒看到右側有機車切入,直到被後方熱心騎士攔下才得知發生事故。」

法院審理期間,法官將案件送請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分析。法官勘驗遊覽車內外8組鏡頭,將186秒的行車記錄器影像拆解成5426張截圖,每格約僅0.034秒。結果顯示,客運全程在車道內穩定直線行駛未偏移,時速約為46.04公里;而莊男是從大客車右側視線死角自行向左靠近擦撞。
高雄地院承審法官於判決中闡明,大客車穩定直行時,李男客觀上根本無從預判右後方會有機車無預警左切,自然不具備防範與迴避的空間。李男超速6公里固屬行政違規,但就算當時車速嚴守40公里速限,同樣無法阻止機車從視線死角貼近肇禍。既然超速與死亡結果之間缺乏相當因果關係,最終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李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