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貴翔/綜合報導
藝人「雞排妹」鄭家純(已改名鄭采勻)2年前遭週刊拍攝跟男子進入飯店、曖昧牽手相片,結果雞排妹在IG限動貼上週刊拍攝畫面遭提告,被法院判賠1萬5千元確定。
判決指出,當時週刊以「新歡已有未婚妻『想趁防疫期間去弄胸部』疑雞排妹與男方對話流出」為標題之新聞,其中有雞排妹搭著保時捷男進入飯店,還曖昧牽手、拖行李箱的畫面。
結果雞排妹事後竟在IG以分享面膜文章,貼出週刊所拍攝之新聞影像遭到週刊提告。週刊指控,雞排妹未經授權在IG上傳使用週刊記者拍攝影像,侵害公司著作之重製權及姓名表示權,依法向她提告求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雞排妹確實侵害週刊對於照片之重製權、姓名表示權,而週刊求償1萬5千元自屬正當,判賠確定。
但雞排妹對此不服,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大法官認為,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適用的法規範若牴觸《憲法》者,可以聲請「違憲」,但聲請案件必須具有《憲法》重要性或有貫徹聲請人基本權的必要性,才能受理,因案件與規定不合,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