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法官認為警方搜查的過程違法!桃園有位男子日前在超商前被攔檢,車上被搜出改造槍支跟子彈,但他表示當時有告知身分證字號,並且「不同意被翻找車輛」,最後他獲判無罪。
一名阮姓男子在超商前被攔檢,車上搜出槍彈但最後獲判無罪。(圖/示意圖,AI生成)
回顧全案發生在2022年3月間,當時這位阮姓男子,在桃園某超商前被員警攔檢,當時車內被搜出改造槍支1把及制式子彈6顆,他被桃園地檢署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但全案到了桃園地方法院卻翻盤。
阮男在庭上陳述,當時自己停在超商前的停車格,員警當下以「你開車講手機、沒繫安全帶」為理由盤查他,當下他有配合提供自己的身分證字號,但不同意警方搜車,最後仍被員警硬搜查,「我沒有任何違規,也不是現行犯,自願搜索同意書是到警察辦公室才被逼著簽。」
法官最後採信阮男的陳述,表示「《警察職權行使法》授權警察機關得在公共場合或合法進入場所施以臨檢,但以「具合理懷疑」為發動門檻」法官並勘驗執法員警當下的密錄器畫面,認為警方就算在被告開車門時有看到開山刀,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也只能「目視」來檢查車內,密錄器畫面顯示當下員警「任意開啟置物箱、移動座椅、翻找塑膠袋,已經踰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範圍。
而在執法員警的密錄器畫面中,被告不斷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難認被告是自願同意被搜索,最後法官審酌相關證據,認為「警察在無任何急迫情形下,違反法定程序,侵害被告隱私權甚鉅,若未禁止該批槍彈作為證據,無意鼓勵偵查機關以不正手段取證」、「容許該槍彈作為證據有害公平正義,為導正警員取證觀念,此案追求程序正義以維護基本人權保障應優先於社會公眾利益」,最後認定該批槍彈無證據能力,判阮男無罪,全案還可再上訴,但阮男被搜出的改造槍枝跟子彈仍要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