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年前西班牙衝浪客到屏東縣滿州鄉佳樂水衝浪,他看到吳姓及李姓等4名男子在該處釣魚,勸阻其離開被拒絕,他於是剪斷釣線引爆衝突,吳等人圍毆他並拿釣竿插座刺傷他胸部,所幸送醫後撿回一命,最高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將吳等各判處3年半到6年不等刑期定讞。
判決指出,吳男在2017年3月31日上午與李、蔡、曾姓男子一起在沙灘釣魚,,西班牙籍衝浪客因恐吳等人在該處海上所架設之釣線絆纏衝浪客致生危險,經由當時其他在場之民眾翻譯,請他們改換地點釣魚,但遭他們拒絕。
該名衝浪客返回車上拿剪刀,進入海中逕行剪斷吳釣竿插座上之釣線,吳等人見狀勃然大怒亟欲教訓,期間警方曾因據報到場處理,並告知吳等人該處不得釣魚,等到警方離開後,吳等人拿釣竿插座攻擊西班牙衝浪客致其重傷險喪命。
高雄高分院認為吳等人持竿座攻擊衝浪客胸腔、腹部、背部等部位,據目擊証人指稱4人攻擊行為很「瘋狂」或「殘忍」,顯見4人攻擊時用力甚為猛烈,受害者跪下時仍持續以釣竿插座揮擊背部,構成殺人未遂罪。
合議庭認為,吳等4人在警方對其犯殺人未遂罪嫌產生合理懷疑前,先坦承犯行及接受裁判,已符合自首要件,考量其勇於面對司法,可徵悔悟之心,減輕其刑,依4人犯行輕重程度,判處3年6月到6年不等刑期,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