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台北報導
2020年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一名浙江台商帶原新冠肺炎,台商父親Call in中天喊冤,NCC竟裁罰中天40萬元,中天抗罰更審勝訴,原處分撤銷,NCC再上訴,北高行判決上訴駁回。
全案源於2020年2月21日中天節目《新聞深喉嚨》接獲一通call in,call in者聲稱是被控感染源的浙江台商知父親,其在call in中對於兒子遭疾管署新聞稿質疑為感染源提出質疑,NCC認定「影響疫情控管」裁罰中天40萬元。
中天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行政庭一審判決中天敗訴,但全案上訴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3月廢棄一審判決,發回台北地院行政庭更審,台北地院行政庭今年1月更審逆轉改判NCC原處分撤銷,NCC不服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上訴駁回。
北高行法在駁回上訴的判決書中強調,電視媒體播送之節目如有妨害公序良俗,NCC固得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3條第2款予以裁罰,但在《憲法》規定國家應最大限度保障言論自由的脈絡下,NCC適用該款規定時應避免侵害人民言論自由,形成寒蟬效應,NCC尤應避免對於言論過度管制造成資訊壟斷之效果。
北高行法官認定,系爭中天節目播送浙江台商之父江先生所述之事實及親身經歷,並未有使外部社會秩序因此有所動搖,亦未涉及倫理道德觀念,且江先生所涉及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亦徵其對於公共秩序本身並未有所危害,NCC雖稱有所謂之「疫情防治工作」受阻、「民眾陷入高度恐慌進而衍生大規模非理性反應」,但不能以江先生陳述事實及親身經歷本身會有可能使後續防治作為困難而反過來定義是否為社區感染或社區傳播,再者,上訴人所稱之疫情防治工作受阻之具體內容為何?民眾陷入高度恐慌、具體恐慌之非理性反應為何?均未見上訴人說明,亦無法知悉是否會因江先生陳述事實本身導致前開狀況。
北高行法官審酌,江先生言論既然係以其親身經歷及事實作為其陳述依據,則其言論本身並無不實可言,NCC對其認定此言論會造成的影響仍須基於相當之事實,但原處分僅為法律要件的涵攝解釋,該涵攝所依據之事實本身並不存在,上訴人所稱情形亦非必然會發生或是社會所公知,仍須有相當之事實基礎始可認定,原處分之認定未有相當之事實基礎等情,並認原處分認事用法有誤,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並已明確論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對於NCC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之論據取捨等事項,均有詳細之論斷,並無理由不備或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等違背法令情事。法官因此認定NCC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不得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