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調查海軍海虎艦回收救難浮標造成官兵落海失聯案,指出海軍在作業依據、風險管理、維保及搜救方面均有明確違失,依法予以糾正。
112年底海軍海虎艦於西南海域因處置救難浮標不預期脫離而發生官兵落海失蹤事件,監察委員賴鼎銘、王麗珍及蕭自佑立案調查,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3年12月19日審議通過糾正案及調查報告,指出海軍於回收及搜救過程中,除作業依據不足外,在風險管理、維保及搜救方面亦有明確違失。
監察委員賴鼎銘、王麗珍及蕭自佑指出,海虎艦於任務中遭遇救難浮標不預期脫離狀況,海軍卻缺乏適當的作業依據可供處置參考,並且低估出艙回收浮標之作業風險,包括潛艦在浮航狀態之穩定度先天不良,西南海域水文環境複雜且西南湧難以預期,以及98年間同級艦(海龍艦)亦發生艦長位處高處之駕駛台仍遭浪擊拍落海中殉職等。
監察委員進一步說明,按正常釋放程序,需於艙內操作使蓋板脫落,救難浮標隨即釋出;而海軍推測本案蓋板有脫膠及螺絲鬆動情形,以致於蓋板在釋放機制並未作動情形下脫落;而調查委員更發現,蓋板之更換週期與過去有所不同,海軍雖然訂有月檢、季檢、航前、定保及大修等層層把關機制,卻未發揮應有功能,顯有違失。
此外,在搜救行動部分也有違失,委員調查發現海軍搜救直升機在首位官兵遭浪擊吊掛舷邊後132分鐘才抵達事故海域,國搜中心直升機更是超過265分鐘才抵達,整體搜救時效掌握度較98年間海龍艦事故更慢,海軍實宜積極檢討相關行動準據。最後在安全扣環變形部分,監院調查發現相關採購文件僅有原廠出具之合格證明,而沒有驗證單位進行第三方驗證,海軍本身亦未抽檢送驗證單位驗證,因此本案扣環強度是否確實符合所稱之CNS或ANSI標準,實不無疑問,海軍有必要進一步檢討航安器材採購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