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韵涵/綜合報導
新春將至,在團聚歡慶佳節的同時,也少不了美食相伴,除了市面上琳瑯滿目的食品外,疫情趨緩,許多海外歸國親友帶的異國美食,也是過年期間少不了的好滋味。若將自用的食品拿去做販售,可依《食安法》第30條,開罰3~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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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提醒】
一、 購買前,可先查詢本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國外消費紅綠燈,得知國際間對於食品發布之警訊,避免購買到問題產品。
二、 購買時,可把握「看」、「查」、「慎」、「取」四原則,選購安心產品,開心過好年。
三、 輸入進口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不過,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可不須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食藥署提醒,如果食品是以自用方式免申請輸入查驗進口,卻拿去販售,就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可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過年期間,在選購進口食品時,多看多查多注意才能買得開心,吃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