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風險極高!北市揪329件違規廣告「開罰3,250萬」 前3名業者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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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衛生局統計113年上半年違規廣告查緝情形,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違規廣告共開罰329件、裁罰3,250萬元,其中食品213件,裁罰金額2,162萬元(66.5%)金額最高,化粧品佔104件、裁罰654萬元(20.1%)居次,藥品/醫療器材12件、裁罰434萬元(13.4%)位居第3名。

隨著網路技術發展與普及及社群媒體的興起,網路購物已成為現代人常見的購物方式,網路購物風險也隨之提高。(示意圖/photoAC)

北市衛生局統計罰鍰累計前3名之違規產品廣告,罰鍰累計第1名為「七寶創意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達333萬元,該公司之「『 LABELLE 拉蓓 』精萃飲」食品廣告詞句涉及醫療效能;罰鍰累計第2名為「日東商事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達140萬元,其「私密專科益菌凍」食品廣告詞句涉及醫療效能;罰鍰累計第3名分別為「雲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韓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120萬元,「雲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德國原裝雲揚生技左旋精胺酸營養液」食品廣告詞句涉及醫療效能;「韓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瑞士頂尖抗老3秒速導全面撫紋精華組」化粧品廣告詞句涉及誇大不實,臺北市衛生局針對以上違規廣告已依法進行裁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13 年度上半年違規廣告罰鍰前 3 名業者名冊。(圖/北市衛生局提供,下同)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13 年度上半年違規廣告罰鍰前 3 名業者名冊。

以違規廣告媒體分類統計分析,網路247件(75.1%)最多,其次為電視共64件(19.5%),雜誌、報紙10件(3%)居第3。進一步分析網站違規廣告,以公司官網140件最多、裁罰金額1,157萬元,另針對社群媒體進行分類統計,Facebook 36件、裁罰506萬元,Instagram 8件、裁罰93萬元,YouTube 3件、裁罰25萬元,Podcast 1件、裁罰4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13 年度上半年食藥粧違規廣告媒體分類統計表。

違規食品廣告以宣稱提升免疫力類佔第1位,共31件(14.6%),其次為宣稱減肥瘦身類28件(13.1%)及宣稱皮膚美容類21件(9.9%)居第3;違規化粧品廣告以宣稱消炎、消腫類佔第1位,共31件(29.8%),其次為促進細胞活動或膠原蛋白增生類共28件(26.9%),除皺、除紋類宣稱共21件(20.2%)居第3。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13 年度上半年食藥粧違規廣告處分統計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13 年度上半年處分食品違規廣告類型統計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13 年度上半年處分化粧品違規廣告類型統計表。

北市衛生局提醒業者,刊播食品及化粧品廣告前可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藥商及醫療器材商刊播藥品、醫療器材廣告前,應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核准刊播期間不得擅自變更原核准事項;另外,一般商品廣告不得為醫療效能之宣傳。

隨著網路技術發展與普及及社群媒體的興起,網路購物已成為現代人常見的購物方式,北市衛生局呼籲網路購物風險高,消費者應先確認網站有無廠商名稱、電話、地址等完整聯絡資料揭示,如果僅留行動電話或E-Mail,仍無法確認販售者身分,無法保障購買商品之安全及合法性,請選擇合法商店購買產品,以保障自身消費安全及權益。

又一般食品非藥品,僅提供人體所需之營養素及熱量,並不具備提升免疫力、減肥瘦身等涉及改變人體生理或外觀之功效,更無法達到預防、改善或治療疾病(如:癌症)等醫療效能;化粧品僅施於人體外部潤澤髮膚、修飾容貌等,並不具有消炎、消腫或促進細胞活動等效能,提醒民眾如有身體不適,應尋求正規醫療機構就醫、遵循醫師指示或藥師、營養師等專業醫事人員之建議,切勿輕信誇大功效或宣稱療效之廣告,以免延誤就醫又破財傷身。

有身體不適,應尋求正規醫療機構就醫、遵循醫師指示或藥師、營養師等專業醫事人員之建議,切勿輕信誇大功效或宣稱療效之廣告,以免延誤就醫又破財傷身。(示意圖/photoAC)

北市衛生局持續監錄、稽查違規廣告,經調查屬實,依法裁罰以遏止不法:

  • 食品廣告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化粧品廣告涉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得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藥品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醫療器材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非藥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 非醫療器材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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