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廉偵辦京華城容獎弊案,延押前台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廉政署昨天訊問完柯太太陳佩琪請回後,今天(8日)將傳喚前台北市副市長、民眾黨立委黃珊珊到案說明,黃珊珊證實她已收到傳票,下午就會去廉政署作證。
台北地檢署追查京華城容獎弊案,7日檢察官親赴廉政署,第二度以證人身分約談陳佩琪,今天下午將傳喚黃珊珊到廉政署作證。
陳佩琪收到檢方傳票後,日前與黃珊珊「拜會」知名反洗錢律師慶啟人,時機敏感,外界揣測,黃珊珊與陳佩琪一同拜會,是否在因應後續可能被約談。
對於黃珊珊、陳佩琪日前一同前往慶啟人的「拉斐爾」國際法律事務所,黃珊珊表示,前幾天是陪陳佩琪諮詢律師,自己是陪同者。至於傳票,她已經收到,原本廉政官是約禮拜三見面,但因為週三有事,改到今天,但等等有院會,所以會等院會結束過去。
媒體追問傳票內容,黃珊珊表示,她收到的是證人傳票「貪污治罪條例的案由」,「我們就配合他的詢問,證人就是配合調查,我原本跟他約9點半,但是有院會議程,韓國瑜協商完就會進入院會,但是要表決,所以表決結束就會跟廉政官聯繫,就會過去」。
據了解,黃珊珊因曾參與京華城容積獎勵協調「便當會」,被專案小組認定是破解柯文哲貪汙圖利罪的重要關係人之一。
陳佩琪是柯文哲口中「管家中錢的人」,並登記為濟南商辦的買家,檢方今年9月11日指揮司法警察扣案柯家的銀行保險箱內容物,陳佩琪對檢廉調手中握有事證的對應,更被視作重要辦案依據,因此,專案小組傳喚黃珊珊、陳佩琪勢在必行。
依法規定,以證人身分接受約談偵訊,不得委任辯護人進入偵查庭,不過,實務上,證人問訊中途突然改列被告偵訊,亦不少見,檢察官究竟預計以被告或證人身分對黃珊珊、陳佩琪展開偵查?目前無法證實。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證人「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者,得拒絕證言,陳佩琪是柯文哲的配偶,依法可對不利於柯文哲或自己的案情有關事項拒答。另外,同法第182條規定,具有律師資格的黃珊珊如以證人傳喚,也可回絕可能惹訟上身的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