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四川廣元的陸配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為未能出具放棄陸籍證明,8月1日遭鄉公所解職,成為國內首例,陸委會今(3)日回應稱,尊重內政部相關處置。

陸委會表示,原籍中國大陸人民取得台灣身分後,若欲擔任中華民國民選公職,除參選資格受兩岸條例之限制外,其他包含選舉活動、就職、任職及解職等事項,因兩岸條例未有規定,仍須適用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而根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陸委會指出,此規定是基於對國家忠誠義務以及避免義務衝突風險之要求,對於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中華民國民選公職人員,將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對國籍法之解釋與相關處置。
內政部今年1月查核發現全國有5名現任村里長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去函要求鄉鎮市公所依照《國籍法》辦理,鄧萬華即為其中之一,她2017年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2022年參選學田村長當選。

鄧萬華表示,她拿的是台灣護照,也依法當選,突然遭到解職,將提起訴願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