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不同意大法官判憲訴法失效 憲法學會:形成憲法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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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5位大法官19日判決《憲法訴訟法》部分修正違憲、立即失效,中華民國憲法學會今(20)日發出「憲法法庭行使違憲審查的正當性底線」聲明表示,憲法法庭行使違憲審查,必然面對「反民主多數難題」:即由少數非民選的司法者否定立法院多數所制定並經總統公布之法律。正因如此,憲法裁判之社會公信及可接受性,不得僅訴諸實體結論之「正確」,而尤須奠基於嚴格之程序正當性。

憲法法庭示意圖。(圖/中天新聞)
憲法法庭示意圖。(圖/中天新聞)

憲法學會指出,就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而言,核心爭點不止在實體判斷是否正確,而更在多數意見之僅5位大法官為使裁判得以作成,採取「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路徑,是否逾越《憲法訴訟法》明文所設之正當程序界線及扭曲《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15人合議之組織意旨。

憲法學會表示,《憲訴法》第12條明定僅「依法迴避」者不計入現有總額,其意旨在於避免將不應參與評議者視同參與者,並維持分母與三分之二門檻之客觀、可預期與程序正當。然本案「拒絕參與評議」並非「依法迴避」事由,多數意見以「無直接明文」為由,擴張現有總額得扣除事由,形同由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權組織成立之前提要件,使法庭組織成立之門檻得因不參與而被縮小,致使確保審判權組織成立正當性之《憲法訴訟法》之程序規定之拘束蕩然無存,難免損及憲法裁判之正當性與社會信賴。

憲法法庭排除3位大法官。(圖/截自黃揚明臉書)
憲法法庭排除3位大法官。(圖/截自黃揚明臉書)

憲法學會指出,援引釋字601號作為支撐亦屬失當:該解釋係在迴避脈絡下,為避免因迴避致無法院可審,而要求有迴避事由者不得再以迴避拒審;並非授權將拒審者排除出現有總額之計算,更不容反向創造「拒審即可降低組織成立門檻」之制度誘因。若任此解釋路徑成為常態,將掏空《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之15人合議以確保多元、慎重之組織規定,總統也就沒有補足提名大法官的義務,未來僅三分之一的大法官即得宣告法律違憲,將形成憲法惡例。

憲法學會強調,憲法裁判之權威,終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上;程序不是障礙,而是司法為反民主多數決權力的本質,得以被民主社會承認及信賴之唯一基礎。爰此,總統與立法院應即履行提名與同意之憲政義務,補足大法官缺額,回復憲法法庭正常運作與社會信任。

3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書。(圖/截自吳宗憲臉書)
3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書。(圖/截自吳宗憲臉書)

憲法學會籲請憲法法庭避免以極少數人之決定取代立法決定;亦籲請社會各界就制度修補進行理性對話,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此聲明。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發布聲明,質疑憲法法庭行使違憲審查的正當性底線,對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不同看法。(翻攝自葉慶元律師臉書)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發布聲明,質疑憲法法庭行使違憲審查的正當性底線,對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不同看法。(翻攝自葉慶元律師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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