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竊賊在新竹看守所向法院具狀告發新竹地檢署7名法警,在候詢室內毆打及恫嚇他,檢方查證未有王男指控情事,依誣告罪嫌起訴,惟法官以檢方未就此案開庭,所附證據難認王男出於惡意虛捏事實等,判王男無罪。
王男在2017年6月6日涉竊盜被解送地檢署,在地下一樓候詢室大鬧後,法警指控王男恐嚇及妨礙公務(法院判王男有期徒刑10個月確定),王男隔天在新竹看守所具狀指控黃姓等7名法警毆打他,犯重傷害罪嫌,潘姓法警用比中指方式辱罵他,犯公然侮辱罪嫌,檢察官則簽分誣告案起訴王男。
王男在法院審理否認誣告。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王男因借筆和要求代叫檢察官過來被拒,不斷叫囂粗口辱罵法警,並用手拍打和腳踹踼候詢室玻璃門,不聽制止被多名法警合力壓制,上手銙抬到保護室,法警並無公然辱罵、毆打或恐嚇王男的言語或行為。
法官認為檢方是以法警證述、勘驗報告、檢察署候詢室保室應行注意事項、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及案發過程光碟,認王男涉誣告罪,但從未再次提解王男開庭,就王男是否確有「要求有刑事偵查權限之機關公務員偵查犯罪,使人受刑事處分之真義」的重大疑義,予以澄清
法官強調,按刑法誣告罪是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明知」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認王男係因遭壓制、移置過程誤會法警的動作,對其事實誇大其詞,實難認全屬惡意捏造,王男是否主觀上有「誣告」犯意,難認無疑,判王男無罪。
中時 羅浚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