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得比雞早!「連2天凌晨集合」陸翁跟團遊猝死 家屬怒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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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一名六旬老翁前年跟團參加北京五日遊,依導遊通知連續兩天在凌晨集合,最終因身體不適在路邊暈倒,送醫不治。大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判決旅遊公司賠償35萬餘元人民幣(約158萬元新台幣),此案凸顯旅行社服務與老年遊客自身防護的多重問題。

江大爺跟團遊北京,凌晨集合去爬長城。(示意圖/unsplash)
江大爺跟團遊北京,凌晨集合去爬長城。(示意圖/unsplash)

據《光明網》報導,2024年7月,年逾六旬的江大爺與親友報名參加旅遊公司的北京五日遊行程。行程首日晚間,導遊以簡訊通知隔日凌晨4點15分集合前往八達嶺長城,僅告知「行程順序調整」,未詳細說明全天安排內容。

江大爺一行人凌晨出發後,爬長城時已顯現疲憊狀態,同行家屬建議休息,但江大爺仍堅持參與完整行程。當日原定行程僅包含長城與奧林匹克公園,導遊卻在車上臨時通知增加自費演出和天壇公園遊覽項目。

行程第三日凌晨3點15分,團隊再度集合前往旅遊景點。行進過程中江大爺逐漸落後隊伍,最終因身體不適在路邊暈倒。儘管經路人與急救人員搶救,江大爺仍因呼吸心跳驟停離世,搶救記錄顯示其患有高血壓病史,初步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高血壓。

江大爺家屬認為旅行社擅自增加行程、高強度安排及未盡救助義務導致悲劇發生,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旅遊公司則辯稱江大爺係因自身疾病猝死,且未事先告知病史,故不應承擔相關責任。

江大爺行程中猝死,法院判旅行社賠35萬元人民幣。(示意圖/央視)
江大爺行程中猝死,法院判旅行社賠35萬元人民幣。(示意圖/央視)

法院審理認定,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旅遊公司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時,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從責任認定層面分析,江大爺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江大爺明知患有高血壓卻未告知旅行社,且在身體不適時仍堅持參與高強度行程,忽視自身健康風險。

旅遊公司方面,法院認定其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具體包括三個方面:未履行告知義務、未落實健康管理,以及行程安排不合理。連續兩日凌晨集合且擅自增加景點,導致行程密度過大,明顯超出老年人身體承受能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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