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收賄「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擴大開發案」500萬元一案,9日再度召開準備程序庭。辯護律師在庭上質疑檢方刻意隱匿對鄭文燦有利的證據內容,並指控檢方誘導證人。此外,監聽程序是否合法也成為攻防焦點,律師錢建榮直指檢方涉及違法監聽,但檢方則引用錢建榮過去擔任法官時的判決見解反擊。

法院當日勘驗白手套廖俊松、某集團前發言人侯水文在調詢及偵訊時的錄影內容。錄影中,調查官詢問廖俊松106年9月14日是否前往鄭文燦市長官邸碰面,廖俊松坦承確有此事,並表示以水果盒裝「禮物」,隔1個禮拜後退還給自己兒子。然而調查官掌握的資訊顯示,鄭文燦是在事隔1年後才將款項退給廖子,並以廖俊松與侯水文近1年後的通話譯文作為佐證,當時侯水文詢問「他現在是錢收去,不替我們辦事嗎」,藉此質疑廖俊松所稱1周退錢的說法。
辯護律師指出,廖俊松聲稱1周還錢的內容並未記載於筆錄上,而此說法與鄭文燦在案發之初提到隔天發現會客室有錢、隨即要還給廖俊松但廖一直未拿取的陳述意思相同。辯護律師進一步表示,廖俊松對於全案開發進度並未告知侯水文,侯也不知道退錢狀況,質疑檢調利用侯水文稱還沒退錢的說法誘導廖俊松,且刻意蓋牌不提供對鄭文燦有利的證據。
法院也勘驗檢察官偵訊廖俊松的筆錄,檢方詢問廖俊松是否給鄭文燦錢後,鄭文燦有用台語回應「知、知、知」,但廖俊松一開始沒有回應,直到檢方第4次詢問後才表示有,此過程也未記載於筆錄中。辯護律師援引認知心理學理論,主張記憶是可以被更改的,質疑廖俊松是為了取悅執法人員才在「知、知、知」部分承認。辯護律師另根據「確認偏誤」理論指出,廖俊松一旦相信結論,就會配合物證修改記憶。
針對監聽程序合法性問題,律師錢建榮質疑檢方涉及違法監聽。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則引用錢建榮過去擔任高院法官時的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9號判決內容反擊,該判決指出「依法定程序監聽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鑒於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另案監聽的執行機關不存在脫法行為,若未能及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逝,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自應容許將該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證據使用」,質疑「錢法官」與「錢律師」有完全相反的見解。

呂象吾表示,可以理解每人法律見解不盡相同,但不應該因法律見解不同就扣上「違法監聽」或「濫權監聽」的帽子,這對辛苦的執法人員並不公平。錢建榮則回應稱,他並非該案的受命法官。法官當場確認此案並無「另案陳報」,對於監聽是否合法,將由合議庭討論後再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