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very wet」!北市已婚業務搞上女同事 陽明山車震全錄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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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在北市某運動品牌公司當業務的男子,跟女同事搭上,還把女方載到陽明山上車震,結果行車紀錄器「全都錄」被老婆抓包,男子一度認錯承諾不再跟小三往來,但後來竟不講武德又偷來暗去。

一位運動品牌公司的業務,跟女同事車震。(圖/示意圖,AI生成)

起案件據判決書資料,始於110年8月13日凌晨,被告小林(化名)跟女同事小如(也是化名),駕車上陽明山在車內發生關係,完事後小林還載女方返家跟吻別,如此情形不只一次,2人竟還每天頻繁用通訊軟體、電話傳情,小林還稱呼小如「寶寶」,還經常帶女方跟朋友碰面,最後紙包不住火,被小林的老婆阿芳(化名)發現,小林向老婆承諾「會以家庭為重,不再跟對方往來」。

但男人的嘴騙人的鬼,小林依然跟小如偷來暗去,111年6月21日小林跟阿芳吃完飯,又以「要去看醫生」為理由,結果跑去小如家過夜,直到隔天清晨5點才回來,小林此次臉皮更厚,竟跟老婆說「是小如一直威脅我,我不得已才去跟他碰面」,小如之後主動聯繫阿芳,表示「我是因為小林偽造身分證、騙我說他已經離婚,還說他買的預售屋是要買來跟我一起住」等語。

 阿芳主張,她老公小林跟小如不正當交往,「長期棄家庭不顧並違背承諾,毫無悔改之意,我對他的所作所為失望且痛心至極,他跟小如的行為已經破壞我的婚姻完整,而侵害我身為配偶之身分法益,使我受到精神上之損害,請求2人連帶賠償我之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

小林則辯稱「我老婆阿芳婚後因婆媳關係不佳、又生性多疑,懷疑我與女同事有染,我不勝其擾,雙方關係每況愈下,在113年1月5日調解離婚成立,我因為工作時結識小如而對其產生好感,也出示身分證告知對方自己早已離婚,而嘗試交往,我跟小如的確有在110年8月13日深夜同遊陽明山,但僅只於在車內嬉戲胡鬧,並沒有發生關係。

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發現小林跟小如的對話相當露骨,有錄到「我在幫你按摩耶,你看你躺著還有按摩」、「寶貝,很適合按摩一下,你需要深層按摩」、「恩… C罩杯A奶頭嗎?」、「蛤?為什麼會這麼濕?可以告訴我嗎?它怎麼了?是我摸錯了嗎?」、「You are very wet」等語,並也錄到雙方陸續有親吻聲跟喘息聲,「是無論該等對話內容或透過言語及聲音所顯示被告間之互動,均已逾越一般男女正當社交行為而屬不當交往」。

而行車紀錄器也錄到小林說:「我今天想要在下面,可以嗎?」,小如回以:「恩~恩~」,稍後雙方先後出言稱:「這樣會不會有人聽到我們的聲音?」、「好爽」等語,期間不時穿插親吻、呻吟、喘息以及碰撞聲,小林後來問小如:「你在拿什麼?」,女方回答:「胸罩」,小林再稱:「不用穿了,就這樣就好了」,並再次確認:「妳沒穿衣服喔?」,小如答以:「還沒」,法官綜合以上對話內容,判定2人應是在車上發生關係無誤。

法官審酌相關證據,認為小如雖然辯稱男方有跟她說自己已經離婚,所以她在不知道對方仍有配偶的狀況下與其交往,「我並無侵害配偶權之主觀犯意」,但法官查出「原告阿芳跟小林的婚姻關係乃係公開事實,被告2人是同事關係,對於小林的已婚身分自當知之甚明,此亦經小如坦認無誤,而小如係於原告與小林在112年6月10日至13日,前往澳洲進行家族旅遊期間,傳送訊息向阿芳說:「之前過一陣子他跟我說他辦完離婚了」,可見被告明知小林為有配偶之人,仍做出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最後判賠50萬,全案還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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